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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的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程序》的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市保障性住房大规模竣工交付使用,及时查处入住家庭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针对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机制的建立已经刻不容缓。

(二)制定《程序》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主要依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程序》(建保[2010]59)、《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审核 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房发[2011]29)、《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实际,起草了《程序》。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市公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措施

(一)关于违规使用行为的界定。

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指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二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主要是指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闲置、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

限价商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主要是指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5年擅自将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

(二)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确定由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的日常动态巡查和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保障性住房的各类违规使用行为。

(三)规范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的具体程序。

依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程序》(建保[2010]59)、《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 审核 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成房发[2011]29)、《市房管局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实际,明确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按照受理、调查、处理的程序办理。根据保障性住房租赁型和产权型不同类型,对各种违规行为具体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划分了各部门在处理过程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