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成都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通知

成都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通知




为落实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指标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建景园发〔2021〕322号)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要求,针对成都市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等级有关事项,成都市住建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通知


01

执行标准

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严格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具体执行等级要求为:


(一)基本级。全市范围内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项目,应至少满足基本级要求。


(二)一星级。全市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的居住建筑项目;“12+3”(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项目,应至少满足一星级要求。


(三)二星级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大型公共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应至少满足二星级要求。


(四)三星级。超高层建筑,应不低于三星级要求;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满足三星级要求。


同时包含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综合类项目,以单一建筑类型执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相应的等级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以立项阶段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内容为准。鼓励各区(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更高的绿色建筑等级执行要求。


02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全市新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完成自审承诺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本通知要求。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21号)中关于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等级相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