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已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和第十七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1日起适用”的规定通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我市平均工资提高,故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相应提高

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倍,即27790元。

二、市政府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故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相应提高

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第三条中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下限为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70元。

三、各单位应及时调整缴存基数,保障职工权益

按照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规定,本次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对应2021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自202211日起执行,缴存单位凡涉及缴存基数上限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831日前完成,确保缴存职工可及时按最新基数上限标准据实缴存

按照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本次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对应202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1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缴存单位凡涉及缴存基数下限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1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可及时按最新基数下限标准据实缴存

四、解读人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罗一峻

联系电话:028-12329           028-8628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