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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问答


Q1
 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的联系与区别?
A

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租房都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由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负责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执行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


Q2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发展目标?
A

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需求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计划筹集建设6万套(间),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Q3
 哪些人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是多少?
A

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其中:

(1)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0〕3号)规定执行。

(2)在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3)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Q4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是什么?
A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Q5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有哪些?
A

一是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二是报经批准后,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三是报经批准后,可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在尊重群众意愿、合理规划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四是报经批准后,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Q6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财政支持政策有哪些?
A

一是市、区两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三是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Q7
 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房源筹集方式?
A

按照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区两级国有企业先行实施,在形成试点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目前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房源筹集。


一是鼓励国有企业将自有存量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市场存量住房盘活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支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支持国有企业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等区域,利用TOD、公交场站等已取得的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是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集中新建;


五是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已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