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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TOD政策升级 77日起正式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的《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是成都市在总结近3年来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实操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和机制,形成的修订版和升级版,预示着成都TOD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此次政策的全面性和对于TOD的支持力度,在国内城市中均属领先。


《管理办法》仍然延续了加强用地统筹管理、实行多种供地方式两大核心内容,但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同时增加了强化保障措施,对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的支持力度也更大。


车辆基地开发量进一步增加


《管理办法》提到成都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共涉及695个站点90个车辆基地,其中105个轨道交通站点及90个车辆基地(具体场站将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综合开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余综合开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试行版《管理办法》提到综合开发用地涉及714个站点、75个车辆基地,其中105个轨道站点及75个车辆基地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车辆基地的数量增加了15个,意味着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的开发量大幅增加。


规定一定商业自持比例 提升运营质量

成都市TOD开发自实施伊始,就一直遵循“无策划不规划、无规划不设计、无设计不实施”、“产业优先、功能复合”等原则。此次新政再次强调了策划的先行性和重要性,提出区(市)县政府、成都轨道集团严格落实项目策划理念,按照策划方案开展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各能级站点范围内的商业、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比例。



此外,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项目商业占比、商业物业资产自持比例及转让要求等相关规定。如产业功能区内的商业用地和商业兼容用地,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计容商业总建筑面积的50%(地下商业建筑面积纳入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计算),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产业功能区外的,持有比例不低于35%;持有的商业物业在宗地出让年限内可自持或整体有条件转让(其中宗地地下商业原则上全部自持,保障民生的生活性服务业不可分割),转让时应明确由受让方履行宗地原产业及商业物业持有的相关约定。成都此举将保证TOD项目的整体品质,助力“一个TOD项目就是一个公园城市社区”的目标打造。


开发强度进一步向站点集中

用地集约化是TOD项目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日本六本木、涩谷、新宿等枢纽站点。成都此前的政策就提到做一体化城市设计编制时,在确保区域内开发规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将容积率向站点核心区转移,鼓励核心区集约开发、功能混合。



此次政策对开发强度进行了明确,即城市级站点开发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确定;区域级、组团级、社区级站点在落实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地上地下空间统筹规划实施,并配建必要的轨道交通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其100米范围内开发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在现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基础上适当上浮,区域级站点上浮比例不超过20%,组团级、社区级站点上浮比例不超过10%,并结合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确定地块具体容积率指标。这也是成都希望学习日本TOD经验,从规划上配置开发容积率,以平衡TOD项目高容积率与区域总容积率,打造以轨道站点为中心,开发强度向外梯度递减,形成大疏大密的城市格局。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