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超年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温馨提示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超年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温馨提示






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范公积金缴存流程,自本温馨提示发布之日起,缴存单位应当临柜办理“超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启封等业务。缴存单位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及启封业务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超年龄”职工,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三、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