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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和

《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要求,我会对《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

2.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

附件1

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

(试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851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购房登记行为,保障购房登记的公开、公平、有序,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本指引,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购商品住房的,适用本指引。

二、购房登记原则

购房登记应本着公开、公平、有序的原则,公开接受实名购房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

三、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需求

为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解决居住的现实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

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101日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改造范围为区域认定标准,根据“拆一购一”原则,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支持其优先摇号、优先选房:

(一)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二)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3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四、支持刚需家庭购房需求

支持我市住房刚需家庭自住购房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所需房源剩余的50%,支持刚需家庭优先选购(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

支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范围:

(一)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两年;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10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三)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五、开展购房登记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购房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二)公证机构已受理摇号排序选房公证;

(三)已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

(四)已开通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以下简称购房登记平台)信息端口,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已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1.购房登记规则;

2.全部准售房源和户型,其中应明确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刚需家庭优先购房套数;

3.按申报价格对每套房源明码标价(含装修的,应公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咨询报告收件回执》);

4.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网上登记时间(不少于3天),现场核验购房资格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5.摇号和排序结果的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

6.公证机构受理摇号排序选房公证的说明(包括公证机构名称、公证内容等);

7.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选购流程(参考样式见附件1);

8.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六、受理购房登记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通过商品房购房登记平台(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cdfangxie.com/)进行购房登记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未在网上实名登记但要求现场核验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

购房登记信息提交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一个购房登记号。

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规则确定的网上登记报名期限截止后,不得撤销登记或变更购房登记信息。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在该项目当期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

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通过优先摇号排序选购首套商品住房后,购房登记平台不支持其购房登记时的其他家庭成员再享受优先摇号排序选房资格。

七、核验购房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的时间内,依网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以下购房资格材料进行核验:

(一)登记购房人的户籍证明或登记购房人社保缴纳明细、稳定就业证明(参考样式见附件2);

(二)登记购房人的婚姻状况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夫妻离异的,还应核验其离婚年限;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除外);

(三)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获得贷款的,登记购房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能贷款购房后果);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存款证明;不得要求打印的存款证明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条件按照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购房登记时商品住房项目中最低房源价格(不含装修价款);

(四)登记购房人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系统自助终端机打印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货币补偿);

(五)登记购房人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紧缺人才)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和人才绿卡、区政府(或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

(六)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八、购房登记结果保存和证据保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信息(含登记号、登记购房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送给登记购房人,保存已核验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名册》、《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名册》,下同,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345),并汇总提交公证机构予以证据保全。

九、购房资格复核和证据保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七(一)、(二)、(四)和(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位于其他区域的,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保存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提交公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提交公证机构予以公证证据保全,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登记购房人。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十、购房登记保障

为确保购房登记现场资格核验工作顺利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存登记购房人现场提交的购房资料,确保现场购房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保证登记购房人信息的私密性;

(二)登记购房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视为无效登记;对无效登记的,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登记购房人;

(三)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1.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

2.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

3.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全款支付;

4.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5.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四)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

(五)建立并落实核验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六)其他保障购房登记顺利进行的工作。

十一、公示公开

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当期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的房源数量,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时止。

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复核通过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人名册》、《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名册》和《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名册》。

十二、监督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获取购房资格的,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受理其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房管部门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登记购房人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下列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予以公开曝光并提交房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地产开放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列入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

(一)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

(二)要求登记购房人到指定的银行打印存款证明;

(三)要求登记购房人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人不予登记;

(五)违反本指引第十(三)规定;

(六)未落实本指引第三、第四、第十项规定;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的。

附件: 1.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选购流程(样式)

2.稳定就业证明(样式)

3.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人名册(样式)

4.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名册(样式)

5.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名册(样式)

附件2

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

(试行)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851号)的相关规定,为规范依序选房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本指引,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一、准备销售现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公示,保持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终端机运行正常,并严格执行已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

二、公证摇号及选房顺序

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按规定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人、按序选房人、合同签订人相一致。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在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之后,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之前摇号选房,选房范围为当期全部准售房源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后剩余的房源。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的摇号排序号在当期支持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房源总量以外的,纳入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重新参与摇号排序。

三、组织按时选房

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摇号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销售现场可同时接待多人选房的,应严格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确定所选房号,避免争端。

四、核验选房人身份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选房人身份进行核验,选房人与摇号排序结果登记购房人身份信息(登记序号、摇号排序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的,按公证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选房;核验发现摇号选房人与摇号排序结果登记购房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选房;在同一批次房源中每个登记购房人只能选购1套住房。

购房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凭有效监护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为选房。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网上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房人确定所选房号后,应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收取认购金的,不得高于所选房源的首付款;涉及办理购房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应书面告知选房人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的具体时间和所需要件。

六、公证确认选房结果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和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选房人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的,开发企业应要求选房人书面签字确认弃权,并保留记录;选房人拒绝签字确认或者在公布的时间未能到场选房的,公证机构现场确认后视为放弃选房。

七、依序递补选房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按照各自摇号排序结果及购房登记前确定并公示的房源分配数量,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分别依序递补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及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八、报备公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原复核购房资格的房管部门)。

九、应急处理预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建立并落实销售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十、公示公开

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本协会网站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和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

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本协会网站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和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

十一、监督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指引不按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签约或者选房现场出现秩序不稳定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并提交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登记购房人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涉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登记购房人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即时取消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合同签订资格;对于已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单方终止,对于已进行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行业协会提供相关信息,由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对于登记购房人有前述情形之一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其购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