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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晚报》报道: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开发商不得拒绝

913日,《成都晚报》01版刊发了《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开发商不得拒绝》的报道,报道称对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开发商不得拒绝其购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对于存在问题的开发商将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扣减信用分等处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建立贷款合作关系。成都公积金中心应与房管部门建立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将其行为记入成都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扣减信用分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单位拒绝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