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提示 > 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购房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购房登记前,应按照《指引》要求,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已由公证机关受理公证摇号,已做好业务培训、已开通登记购房平台共享端口、已公示相关内容,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理确定网上登记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项目实际情况,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网上登记时间(不少于3天)。

(二)明确房源分配情况。在公示全部准售房源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的10%的原则,确定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选购的套数;因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确定该批次房源套数,无需确定具体房号。

(三)公示地点及时间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购房登记前,按《指引》要求公示相关内容。公示地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或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的购房登记、购房资格核验、公证摇号、选房等时间节点,应充分考虑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复核等时间的不确定性,公证摇号因条件不具备导致摇号终止的可能性等因素,建立相应的预案,避免给登记购房人带来误解。

二、购房登记工作的开展

《指引》明确,登记购房人登录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网址(http://www.cdfangxie.com/),按要求在购房登记平台上填报信息,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自动生成登记号,并及时共享给登记购房人意向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环节登记购房人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实名登记,如实填报信息。若经查实,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涉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协会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1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二)按时登记。登记购房人未在网上实名登记但要求现场登记或核验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

(三)共同购房登记。涉及共同购买的,登记购房人须按购房登记平台提示,完善登记购房人信息,共用一个购房登记号,凭此号共同参与公证摇号、选房、签约,中途不得变更或增减共有人。

(四)信息修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前,已成功提交信息的登记购房人若需对自己的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完善,可按照购房登记平台提示的方式予以修改或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购房登记平台将对已成功提交信息的登记购房人信息进行锁定,登记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无法对已提交信息进行修改或完善。

三、现场核验购房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的时间内,依网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登记购房人提交的购房资格材料进行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房资格核验时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分批次分时段核验。依网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购房资格材料进行核验,做好资格核验现场的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资格核验现场的有序和稳定。

(二)限购政策宣讲。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登记购房人宣讲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三)资信证明核验。《指引》明确,资格核实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核验登记购房人资信证明,包括按揭方式付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核验之日前1个月内的家庭成员银行存单或账号交易明细等(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不得要求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

(四)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五)不得要求登记购房人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六)不得设置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相关条件,及时、准确、全面的为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人办理现场登记,妥善保管登记购房人提交的资料。

四、购房资格复核

《指引》明确,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六·(一)、六·(四)和六·(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位于其他限购区域的,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名册提交。提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应为两个名册,分别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其中《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不包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中的登记购房人。

(二)信息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名册前,应认真校对名册中登记购房人信息,确保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中同一登记购房人信息的一致,不得变更或增减登记购房人信息。

(三)及时提交复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每天核验通过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于次日提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完成后,及时发布摇号公告。

五、购房资格核验后的信息公示和证据保全

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或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公示的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的名册(住房限购区域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通过的名册),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同时将上述名册提交公证机构保全。

六、实施公证摇号和公示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3日发布摇号公告,摇号排序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七、组织按时选房

《指引》明确,公证摇号排序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先后组织摇号选房人依序分批分时段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分批分时段组织选房。选房按照分批分时段的方式进行,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依据摇号排序结果选房后,再组织普通登记购房人依据摇号排序结果选房。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选房范围为本批次全部准售房源,选房数量为公示的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选购的房源数量。

(二)核验选房人身份。对选房人与登记购房人身份信息的一致进行核验,发现摇号选房人与登记购房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支持选房。

(三)选购数量。在同一批次房源中每个登记购房人(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只能选购1套住房。

八、当场在线签约

《指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房人确定所选房号后,应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信息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签约主体信息进行核实,保持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身份证明等)一致。

(二)当场在线签约。选房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业与登记购房人应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在线签约,目的在于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线下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不及时网上签约体现交易状态,导致购房人利益受损。

(三)及时更新交易状态。为方便购房人及时查询住房交易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持销售现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终端机运行正常,及时更新房源交易状态。

(四)认购金标准。《指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收取认购金的,不得高于所选房源的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执行。

九、依序递补选房

《指引》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依序递补仍剩余的房源,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普通登记购房人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分别依序递补。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普通登记购房人按普通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

(二)房源分配。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在本批次公示的用于支持其优先购买的房源数量范围内依序递补。依序递补后上述房源无剩余的,则不再按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摇号排序结果依序递补选房;依序递补后上述房源仍有剩余的,纳入普通登记购房人依序递补选房范围。

十、保全证据公证和公证书报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对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承诺书、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汇总的《登记购房人名册》、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排序选房结果等保全证据公证,并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的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