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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办法》的解读文本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切实满足保障对象需求,解决其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针对保障对象由于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迫切的换房需求,我办制定发布了《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对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进行完善补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及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均提出了对公共租赁住房可换房的规定,但均未涉及保障性住房互换办理流程及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互换办法。本《办法》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换房的办理流程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服务。随着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深入,住房保障规模不断扩大,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杜绝保障性住房的空置现象,便于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本《办法》以政府搭建平台,保障对象自行寻找换房对象的方式,为保障对象提供解决其实际困难的便捷方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满足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我办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33号)和《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1411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通过参考各地住房保障工作中凸显的换房问题及解决办法,起草了《办法》初稿。同时,在《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多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办法》加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送审稿已于2015511日经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互换原则。

保障性住房互换实行“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由政府统一搭建平台,为保障对象提供一个便捷的住房互换渠道,保障对象可以自行寻找互换对象,也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寻找到合适的互换对象,互换双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互换主管部门。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明确换房面积。

根据《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成房发〔201515号),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在此基础上,针对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对象,互换房源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个人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套一及以下户型进行互换。

(四)明确互换保障对象违规行为和处理方式。

参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深建字〔2014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在办法中对互换保障对象违规行为进行明确,并根据违规情形取消其房屋互换资格或住房保障资格。

三、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

(一)保障性住房互换对象范围。

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高新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可在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提出互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持相关证件提出互换申请。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在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持相关证件提出互换申请。

(二)保障性住房互换办理流程。

保障对象持相关证件到保障性住房互换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并通过保障性住房互换主管部门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发布的换房信息寻找换房对象。达成互换意向的保障对象向保障性住房互换主管部门提出互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与保障性住房互换主管部门或开发单位签订住房合同。